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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校内养犬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11-24 浏览:

沈阳工学院校内养犬管理规定

         近来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校师生、专家公寓业主在校内养犬的数量有所增长,犬害扰民和养犬引发的治安案件也逐渐发生。全校师生、专家公寓业主对此反应强烈;由于养犬数量的增加和违规养犬问题日益突出,不仅严重污染居民和学生的生活环境,而且极易导致狂犬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对此我校高度关注、极为重视。为保障全校师生、专家公寓业主身体健康,防止犬类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切实解决校内师生、专家公寓业主反应强烈的犬害扰民问题,为全校师生、专家公寓业主创造一个文明、健康、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根据抚顺市相关部门的要求,我校后勤保障部将联合抚顺市控犬办、属地公安机关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治理犬害集中统一行动,为此希望全校师生、专家公寓业主积极行动起来,踊跃投入到治理犬害行动中,支持和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治理犬害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提高我校师生、专家公寓业主依法养犬的自觉性,规范其养犬行为,做到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请全校师生、专家公寓业主自觉遵守下规定:

    1、凡居住在我校范围内的专家公寓业主居民每户只准许养一条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成犬体重不准超过8000克,豢养小型观赏犬的犬主要按规定和要求时限,定期到动检部门为其犬进行检疫,注射犬疫苗。

    2、凡在校内专家公寓业主豢养的小型观赏犬,必须按规定圈养和拴养,户外遛犬必须系犬链,犬主应随身携带清除犬粪便的工具,随时清除犬的粪便遛犬范围为专家公寓业户楼前楼后,禁止到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违反规定将犬放出户外。对违反规定将犬放出户外,以及携带犬出入校园教学区、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的,后勤保障部将联合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犬予以没收捕杀,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校内学生禁止养犬、遛犬。一经发现不服从管理辱骂管理人员的,后勤保障部对犬予以没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学生纪律处分,从重处理。

    4、全校师生、专家公寓业主在学校范围内严禁豢养大型犬、烈性犬。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豢养的护卫犬、科研用犬等大型犬要经市局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依据规定严格审批后方可豢养;在校园范围内凡未批准豢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务于1130日前自行处理,超过规定时限未处理的,后勤保障部将联合公安机关将对违规犬进行收缴并予以捕杀。

         治理犬害工作是事关全校师生、专家公寓业主日常生活、身体健康,构建和谐校园的一件大事,是维护校园安全的一项基本工作。为此,诚望全校师生、专家公寓业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遵守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为做好我校犬害治理工作,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文明、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做出我们的贡献。

         举报电话:5266311058217110

 

                                             后勤保障部

                                          201611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