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开展学生数据信息核准和补录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学生数据信息核准和补录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9]1号),配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我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和补录对象
所有在校、在籍学生(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二、核准和补录内容及要求
1.内容
各学院依据“学生信息补录表”中已有数据与在校、在籍学生真实情况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同时,按照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在“学生信息补录表”中补录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等其他信息。最终将表格中共13项内容核实准确、填写完整。
其中核准信息5项,分别为学号、学生姓名、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入学日期、学籍状态(如有错误,需在纸质版相应信息处手写更改,并签字确认);补录信息8项,分别为学生身份证件类型、学生是否在职、父母或监护人1姓名、父母或监护人1身份证件类型、父母或监护人1身份证件号码、父母或监护人2姓名、父母或监护人2身份证件类型、父母或监护人2身份证件号码。
2.要求
(1)学生可以填报父母双方信息,也可只填报一方信息,在职的学生不用填报父母信息;
(2)学籍状态:注册学籍、暂缓注册、休学、保留学籍;
(3)学生和父母的身份证件类型:1—居民身份证、6—香港特别护照/身份证明、7—澳门特别护照/身份证明、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9—境外永久居住证、A—护照、C—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学生和父母的姓名均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分隔符用“·”,生僻字用大写汉语拼音代替(不含音调);
(5)若证件类型是“1—居民身份证”,则证件号码需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编码规则;若证件类型是“C—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则证件号码符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编码规则。
三、时间安排
请各学院于2019年3月4日16:00前将《学生信息补录表》纸质版签字盖章+电子版一并报送教学管理部,逾期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