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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船钉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15 浏览:

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船钉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船钉奖学金”是由“全国舍己救人优秀大学生”黄船钉烈士的父母提议设立,并以黄船钉同学的名字命名,面向符合授奖条件学生颁发的奖学金。

第二条 “船钉奖学金”设立的宗旨是,激励学院学生以黄船钉同学为榜样,继承和弘扬黄船钉同学的精神——志存高远、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博大胸怀,自强不息、勤学笃行、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关心集体、心系社会、甘于奉献的高尚情操,淳朴善良、尊师敬老、关爱他人的优秀品德,临危不惧、奋不顾身、舍己救人的英雄气概,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船钉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依据本办法确定的程序进行。

二、奖励名额及奖金金额

第四条 “船钉奖学金”获得者每年不超过10名。每名受奖者可得人民币2000元的现金奖励。


 

第五条如果奖励基金有所增加,可由“船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增加奖励名额,或增加奖励金额。

三、管理机构

第六条为做好“船钉奖学金”管理工作,学院设立“船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名誉主任:黄船钉父亲黄凯林,黄船钉母亲张玉红。

主任:学院院长

成员:学院领导、学生处处长。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下设评审小组,负责奖学金申请的受理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如下人员组成: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学院领导。

组员:学生处领导、各系(分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第八条 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宣传与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依据评定条件,负责审查各系(分院)推荐的申请获奖学生的资格,并提出拟获奖励的学生名单;

(三)负责向“船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报请审批获奖学生名单。

(四)完成“船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申报和评定条件

第九条申报“船钉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和人民,关心学校与集体,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尊师敬老,遵纪守法,在我院学习期间无纪律处分记录;

(二)勤奋学习、自强不息,在校期间获得三等及以上学院奖学金不少于两次,且曾获得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不少于两次;

(三)积极进取,在毕业当年考取了硕士研究生。

第十条评审小组依据择优的原则,优先考虑下列学生获奖:

(一)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在专业技能等项目的竞赛中成绩较为突出、受到奖励,为学院争得了荣誉。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且受到学院及以上组织的表彰。

(三)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学校与社会公益,积极参加有关活动,有较突出的事迹,得到社会有关方面的赞誉。

五、申报及评审方法

第十一条 “船钉奖学金”每年颁发一次。申报时间在每年的5月下旬。

第十二条申报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申请表(本办法的附件),一式两份;

(二)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生成绩报告单一份;

(三)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荣誉证书、社会实践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能证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事项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时间及程序:

(一)评审小组在每年6月上旬对所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6月中旬提出奖励学生名单;

(二)“船钉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小组提出的奖励学生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或在校园网站上进行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接受相关质询;

(三)公示期满后,将公示名单中无异议的学生报请“船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颁  发

第十四条原则上在每年七月份的毕业生毕业典礼大会上举行“船钉奖学金”颁发仪式,颁发奖金、证书和纪念章。

七、奖学金的终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终止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奖金。

(一)经查实,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出现了违背本奖学金设立宗旨及评定标准的其它重要情节。

八、“船钉奖学金”资金管理

(一)“船钉奖学金”的资金由管理委员会委托学院财务部门进行收支管理;

(二)“船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筹集与解决“船钉奖学金”后续基金的注入问题。

九、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2011届及以后毕业的各届学生中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权归“船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

附件:“船钉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