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有哪些政策规定
依据就业协议编制的毕业生就业方案经国家教育部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而改变原就业单位的,需由本人申请,原接收单位或地区同意,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手续,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本省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省毕业生计划、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所在地区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两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4)对在我省就业的辽宁生源专科(高职)毕业生,经本人申请,毕业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毕业生可以参加时间不超过两年继续深造和必要的职业培训。在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弄清所去单位和地区在接收毕业生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二、弄清原接收单位(含市调配部门)在办理调整改派手续方面的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三、弄清调整改派的范围,在本市范围内的非中直、省直单位之间调整改派的,由各市调配和计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调整到其他省、市或中直、省直单位就业的,由省调配和计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办理调整改派一般需要以下手续:(1)退函,由原接收单位(报到证上打印的单位)说明退毕业生的原因、理由并经主管部门同意。(2)毕业生与所去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3)本人办理调整改派的申请、学校意见和原报到证。(4)在校保管档案的毕业生要求派遣时,需由原学校开具证明。(5)专科毕业生通过选拔考试升入本科专业学习的,因故申请就业,需由本人首先提出申请,并征得原毕业学校和所升入的本科学校的同意,并由其出具同意派遣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