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岗位实习,保障学生、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职业教育学生岗位实习工作。
第三条 实习工作必须坚持育人为本、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岗位实习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各专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实习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与完善学生实习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范;
(二)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宏观协调、过程监督与质量检查;
(三)审核各专业提交的实习方案;
(四)统筹校内外实习基地的规划与建设、实习经费的预算与使用,以及实习工作的信息化平台管理;
(五)监督学生实习报酬的落实,其标准参照实习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六)监督实习相关保险的购买,其中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学校统一购买,实习责任保险由实习单位负责购买;
(七)协调处理学生实习期间出现的重大争议与纠纷。
第六条 各专业是实习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本专业的实习大纲及实习指导书;
(二)负责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并协助实习单位选派企业指导教师;
(三)负责落实学生的实习单位与工作岗位安排;
(四)负责组织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开展实习前的安全教育与纪律教育;
(五)配合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与沟通工作;
(六)对实习过程进行持续的跟踪、指导、监督与检查;
(七)及时响应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八)负责组织实习考核、成绩评定与实习总结工作;
(九)负责实习过程中所有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与上报工作。
第七条 实习单位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实习岗位和实践环境,配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担任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考核,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和安全条件。
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具体指导工作。
校内指导教师应由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负责实习前的指导、实习过程中的巡回检查与指导、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学生思想教育与安全管理、实习成绩评定与总结等工作。
校外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在岗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操作训练等工作。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九条 各专业在实习前必须召开实习动员会,向学生宣讲实习目的、任务、纪律要求,特别是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和交通安全教育,签订岗位实习安全承诺书,并为学生购买实习期间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实习可采取集中组织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实习由教务处统一联系安排;分散实习需由学生本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资质材料、经专业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校内指导教师应通过定期走访、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学生及实习单位的联系,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指导记录。学院应组织中期检查,确保实习按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应对学生提出以下要求并予以监督:
(一)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损人利己、有损企业形象和专业声誉的行为。如实习单位以学生违反实习单位管理规定或存在不当行为为由提出退回学校,教师应取消其综合实习考核资格,并不予评定成绩。
(三)督促学生在实习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做到爱岗敬业。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鼓励其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在实践中完成专业技能的学习任务。
(四)要求学生经常保持联系,每周至少一次主动汇报实习情况;提醒学生关注校园网及学校网站发布的毕业生相关信息。如学生联系方式或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教师应确保其及时上报并核实信息的准确性。
(五)监督学生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及考勤要求。学生请假一天以内,教师需确认其已向实习单位请假并完成校内报备;请假超过一天的,教师须协同专业负责人与实习单位共同审批。否则,教师应认定其违反考勤规定,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六)告知学生实习期未满,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如确有特殊原因需中途调换,教师应审核其理由,并协调专业负责人及原实习单位同意。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或调换者,教师应取消其综合实习考核资格。
(七)在实习过程中应要求学生,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专业负责人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报告。
第四章 实习考核与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 校内外指导老师共同负责,全面、综合考核学生的实习表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实习纪律与考勤、实习日志记录、实习总结报告、实习答辩表现,以及各类实习相关材料的完成质量与提交情况等方面。
第十四条 实习考核成绩按照百分制,由实习单位评定成绩(占60%)和校内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占40%)两部分构成,根据折算后的分数,按五等级制最终评定的成绩等级为:优秀(100-90)、良好(89-80)、中等(79-70)、及格(69-60)、不及格(60以下)。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应按学校规定参加实习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须按时提交实习材料,实习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指导教师应向所在专业提交实习过程的管理材料。各专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实习过程材料的系统整理与归档,形成实习工作总结报告。所有材料均须以电子形式归档并上传至学校指定平台。具体材料归档要求按照《沈阳工学院教学材料归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习安全与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工作秘密,服从实习现场教育管理,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各实习基地要建立实习学生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实习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具体要求:
(一)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允许请事假,确因特殊原因如外出参加应聘考试、考研复试等请假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专业带头人须与家长确认后方可准假。
(二)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实习者,须持三甲医院或所在实习地的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三)实习期间无寒暑假,学生须按照实习计划完成轮转实习任务。国家法定节假日,遵照实习单位要求和指导教师安排,期间离开实习单位所在城市,须在实习单位指定管理部门与学生所在学院备案,批准后方可离开。
(四)学生请假应事先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五)请假1天以内者,经指导教师签字审批;请假2-4天者,经指导教师签字,由专业带头人审批;请假5天以上者,经指导教师、专业带头人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六)实习学生请假手续办理完毕后,需将请假审批结果反馈至指导教师和所在的实习单位后方可离开实习单位。
(七)实习学生假满返回后,应及时到实习单位销假,否则按旷岗处理。
(八)对学生的请假申请须按权限审批,要严格掌握事假,不准分段或连续请事假。考核期间不准请事假。
(九)实习期间学生请假不得超过14天。请假超出规定时长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十八条 原则上应安排学生到能提供住宿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因特殊原因,未在实习单位住宿的学生,学生及家长应与专业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或协议书。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得在外住宿。
第十九条 实习后期因就业需要申请办理调转实习单位的,必须出具实习工作岗位变更申请表。所在专业须对调转实习单位资质进行严格认定,确认与本专业实习要求相符、能够完成后续教学任务后,方可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 学生实习期间出现旷岗及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严重违纪、违法,或拒不服从教学基地管理,被实习单位停止实习者,由学生所属专业签署处理意见,并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处理决定没有正式公布之前,原则上该生应继续留在原实习单位实习。
第六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实习学生权益保障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二)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三)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四)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五)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六)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七)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2.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舞厅、洗浴中心、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3.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4.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八)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教务处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高温、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强制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强制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九)实习报酬,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十)实习报酬,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十一)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十二)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十三)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十四)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十五)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
(十六)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十七)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共同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工学院职业教育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沈工发〔2022〕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