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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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6-04-16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与自主学习,提升教学管理效率与优化教育资源,增强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完全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辽教发〔202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专科学生

学分制管理遵循育人为本、质量核心、机制创新原则。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条 学校基于标准学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具体修业年限以所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三章 学分与绩点

第五条 学分与绩点的计算按照以下内容实施

(一)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生获得学分的数量是衡量学生学习进度及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的依据。

(二)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

1.理论与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课程学分=课程学时÷16

2.各类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三)学分的获得

1.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2.学分按学期设定与结算,对跨学期组织教学的课程可能出现的小数学分,以0.5为最小单位,23入,7退8进。

(四)绩点与平均绩点

1.绩点是课程考核成绩的等级系数,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具有对应关系,其对应关系如表1

1 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对应关系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计分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2.平均绩点是反映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衡量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是将学生在一段时间内获得的课程学分按绩点加权平均,从而客观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其计算公式为:

3.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将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学分、考核成绩、绩点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运算得出的结果,是学生学籍处理、毕业授位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见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课程设置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按其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一)必修课程是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规定学分的课程。通常包括通识教育、专业教育等平台中的指定课程。

(二)选修课程分为限选课程和任选课程。

1.限选课程是根据专业方向或知识结构需要设置。学生须在培养方案限定的课程组或范围内,按要求选择修读特定课程或达到规定学分要求。

2.任选课程是学生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志愿和发展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本专业开设的任选课程以及跨专业任选课程(即通识教育选修课),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通识教育选修课及部分通识必修课可采用通过、不通过二级制评定。

具体要求按照《沈阳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课程免修与重修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除实践环节外,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修。

第九条 考查课成绩不合格者,须重修;考试课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须重修。重修方式可由学生选择跟随下一轮课程修读,或由学校根据选课人数等实际情况重新组班修读。重修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继续申请重修,重修次数不限,但修读总时长不得超过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

具体要求按照《沈阳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课程替代与学分奖励

凡我校学生参加外语等级考试课外活动取得突出成果或获得国家、省部级竞赛奖的,可向所在专业提出学分奖励申请,经专业带头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可获得相应奖励学分。

经学校认定的奖励学分与正规课程学分同等对待,其成果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可申请免去相关课程或环节的学分。但一项成果只能替代一项,替代总学分一般不超过15分,同时按照相应认定的成绩进行课程成绩替代,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无特殊说明时,替代课程为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

学分的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在校期间参加大学外语等级考试雅思考试、托福考试、俄语国家水平考试、日本语能力测试,按照表2替代相应课程学分

2 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替代办法

外语应用能力等级

备注

大学外语四级

替代本科外语必修课成绩优秀95分)

大学外语六级

1.替代本科外语必修课成绩优秀95分)

2.奖励4学分外语选修),成绩为优秀95分)

雅思考试

1.5.5分替代本科外语必修课成绩为良好85分);

2.6.0分及以上替代本科外语必修课成绩优秀95分)

奖励4学分外语选修),成绩为优秀95分)

托福考试

1.80-94分替代本科外语必修课成绩为良好85分);

2.95分及以上替代本科外语必修课成绩优秀95分)

奖励4学分外语选修),成绩为优秀95分)

俄语国家水平考试

1.获得B1证书替代本科外语必修课成绩为良好85分);

2.获得B2证书替代本科外语必修课成绩优秀95分)

奖励4学分外语选修),成绩为优秀95分)

日本语能力测试

1.N3合格替代本科外语必修课成绩为良好85分);

2.N2合格替代本科外语必修课成绩优秀95分)

奖励4学分外语选修),成绩为优秀95分)

学科竞赛的按照表3替代相应课程学分

3 学科竞赛学分认定办法


注:1.团队参赛获奖:如无顺序则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相应学分;若有序,经排序,第一位获全额学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1学分,最低3学分。

2.同一内容或同一作品参赛多次获奖者,只计其中最高学分。

发表学术论文按照表4替代相应课程学分

4 学术论文学分认定办法

论文级别

奖励学分

认定成绩

SCI、EI、SSCI、ISTP

每篇6学分

优秀95分)

国内中文核心期刊

每篇4学分

优秀95分)

国际学术活动论文

(作报告或收入论文集)

每篇3学分

优秀95分)

省、部、国家级学术活动论文

(作报告或收入论文集)

每篇2学分

优秀95分)

其他正式期刊

每篇1学分

优秀95分)

出版专著

每部4学分

优秀95分)

注:第一作者获全额学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1学分。

获得发明专利的学分认定执行以下要求:

1.发明专利每项4学分;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5学分外观设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每项1学分;第一专利人获全额学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0.5学分,每项专利加分总额不超过2.5学分。

3.替代的相关课程成绩计为优秀95分)

专业任职资格和技能证书的学分认定执行以下要求:

1.在校期间参加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水平考试,获初级程序员证书者可认定1.5学分,获程序员及以上证书者可认定2.5学分。

2.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二级证书者可认定1学分,获得三级证书者可获得2学分,获得四级证书者可获得4学分。

参军退役学生的课程替代严格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3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替代的相关课程成绩计为中等(75分)

课程替代与学分奖励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由人申报学校组织的集体成果由指导教师负责申报。申报时填写《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认定申请表》,填写申请奖励的学分,申请替代的课程。同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及所载刊物的封面、目录复印件,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题、鉴定报告,开发的软件或制作的策划方案,企事业单位或有关教师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申请认定的学分及成绩,由各专业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专业带头人审批、签名材料汇总,填写《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汇总表》,于每学期放假前最后2周进行认定,认定时提交的佐证材料日期不超过180天

(三)教务处审批后,汇总表由教务处留存,申请表及佐证材料由各专业留存。同时,由各专业带头人将替代成绩以补录形式录入成绩系统,其中替代已修读过的课程成绩性质为补考二,替代未修读过的课程成绩性质为正考

(四)在对申报的学分认定有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五)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视同考试试卷,由各专业进行管理、保存归档。

第八章 学业预警与警告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上学期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学分达到应修学分的50%及以上,予以学业预警。学业预警每学期执行一次。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末,该学年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学分达到本学年应修学分的50%以上,或该学年所有考试课程(不包含考查课)均未通过,予以学业警告。学业警告每学年执行一次。

第九章 辅修制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修业年限内,在保证主修专业学业的前提下,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开设、修读、管理与证书颁发等具体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毕业与学位授予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与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发予毕业证书。

(二)符合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照《沈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三)提前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进行毕业及学位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提前毕业;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工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沈工发〔2022〕184号)《沈阳工学院学生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认定实施办法》(沈工院发〔2018〕24号)《沈阳工学院关于实施学业警告制度的管理办法》(沈工院发〔2017〕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认定申请表

2.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