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保障我校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的规范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5〕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产教融合创业项目、科技与文体竞赛、专业资格等级考试、科研与学术、国际交流与语言赋能培训、社团与社会实践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所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 创新学分的认定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育人方向,重点考察学生在创新中展现的综合能力与素质提升。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与程序,明确各级管理职责,确保学分认定过程公开、标准统一、结果公正。
(三)学分认定以创新的实际过程和最终成果为依据,重点支持具有较高创新性和实践价值的活动,激励学生勇于探索、敢于创新。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是创新活动学分认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学分认定标准;
(二)对各学院的初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三)复核各学院上报的认定结果。
第六条 各专业带头人是本专业创新活动学分认定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专业学生申报的创新成果的专业性与学术水平进行鉴定;
(二)参与所在专业的创新活动学分认定初审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三)指导学生开展与专业相关的创新活动;
(四)负责最终学分的录入与档案管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学校依照《沈阳工学院学生创新活动学分评审标准》对学生创新成果进行创新活动学分认定,该标准对创新活动的范围、内容、积分及证明材料等均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 创新活动学分认定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第19周进行。应届毕业生最后一学期的认定工作可酌情提前安排。
第九条 创新活动学分的认定流程如下:
(一)学生应于每学期第16至17周在超星学习通平台提交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专业带头人依据本办法附件《沈阳工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议,初步认定可获得的学分数。
(三)审核通过后,各专业将认定结果汇总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负责最终学分审核和公示。
第十条 各专业于第六学期审核结束后将教务处最终认定的创新学分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档次评定成绩。
积分 |
<10 |
10 |
11-15 |
16-20 |
>20 |
成绩 |
不合格 |
合格 |
中等 |
良好 |
优秀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工学院创新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沈工双创发〔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沈阳工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