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学生诚信档案建立与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辽宁省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2]71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辽宁省教育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304号)文件精神,更好的发挥诚信管理的发挥作用,使同学树立诚信观念,诚实做人,诚信做事,特此指定本办法。
一、诚信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根据诚信管理工作要求,设立学校诚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
成员: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该小组负责学生诚信档案建立、管理的领导与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生诚信的信息收集
第二条 各学院组织每个班级建立班级诚信日记,真实记录学生在学校的表现,包括课堂与考试表现情况记录、班会记录、活动记录、早操记录、寝室检查记录、获奖情况、处分情况以及其他与学生诚信承诺书上有关条款的相关记录。
第三条 各学院责成专人负责管理本学院学生诚信信息,并建立本学院学生诚信电子档案,记录学生正面或负面表现。
三、诚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四条 学生入校后由本人填写《学生诚信档案》中的“学生基本信息”,并在“学生诚信承诺书”上签字。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三周内,各学院组织开展前一学期学生诚信档案填写工作。学生个人负责填写“学期自我评价”,班级组成评议小组填写“评定小组意见”,辅导员负责填写“学期学生发展记录”和“辅导员评定意见”,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填写“学期综合评定结论”。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每学期负责对各学院诚信档案填写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及各学院根据辽宁省教育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学期学生信用电子档案,按时报送信息。
第八条 学生毕业时诚信档案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四、其他事宜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