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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日期:2024-03-15 浏览:

沈阳工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学生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专升本、成人教育学生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全校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国际期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学生署名“沈阳工学院”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在标注各级资金项目资助时,须经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授权。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捏造、篡改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

(二)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及课程论文等)。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

(四)发表论文一稿多投,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五)请他人代写论文,购买论文,或代他人撰写论文。

(六)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七)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导师或专家推荐信、鉴定评阅意见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五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学院设立院学术道德分委员会,负责调查、评议和处理院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工作组,协助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审议,并具体执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与诚信方面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制度细则,并向学生做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把学术道德规范纳入全校学生教育教学培养体系,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形成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对发现的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及时向全校师生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术道德分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学院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二)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道德分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共同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尽快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

(七)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四章  处理与申诉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学院或教学管理部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上述相应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二)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学校责成违规者公开解释和道歉,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三)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牵涉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职工的,除了对学生处罚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指导教师资格的处理,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议学校撤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正式决定处理意见;处分决定书应分别送达当事人和举报人。

第九条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履行申诉程序。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沈阳工学院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