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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办法


为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违纪、作业处理流程,依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现象,应按如下办法及时处理:

1.监考人员应当令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学生用于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于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行为,监考教师应及时取证,对于无法及时取证的,则由监考教师、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事实经过;令其退出考场,在该学生试卷写明“违纪”或“ 作弊”字样。

2.监考人员认真如实地将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具体情况填写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上并要求学生签字,考试结束后,连同物证材料及时递交考试组织部门。

3.由巡考人员发现的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交由监考人员进行处理认定。

(二)相关考试组织部门收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进行初步认定并签署意见后,交由教学管理部报送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认定,出据处分决定书。由相关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校。

二、关于学生申诉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关职能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三、本处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本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学管理部。

附件: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docx


沈阳工学院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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